各缴存职工: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作如下修改:
目前职工在我市已有房产没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当时状态为正常),可以每30日提取前一个月缴存金额的30%,每月提取金额上限为500元。根据实际情况,我市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上限,每月提取金额上限提高至600元。
特此通知。
政策解释: 关于《关于修改其他住房消费每月提取金额上限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