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文字解读】《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音频解读】《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该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8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准确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标准的权限。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有法律授权,有法定情形,有法定依据。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基于履行职责和法律规定,不得受不相关因素影响和干扰。
(三)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坚持程序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处罚与教育,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于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下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如下: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处罚:
1、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免于处罚;
2、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于处罚的情形。
(二)单位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下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人以下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三)单位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人以上75人以下的。
(四)单位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或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75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五)单位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六)单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
1、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2年以上的;
2、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0人以上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晰明了的案件,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任科室作出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通过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集体决策机制审议决定。
第九条本规则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条本规则中的第七条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