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的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2018年7-9月份完成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调整工作。
二、缴存基数
本汇缴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计算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直和镇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2018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不得超过2018年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四、缴存限额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的规定,我市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2018年汇缴年度我市新开户的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72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72元(1720元×5%+1720元×5%)。已经开户缴存的职工,办理年度调整最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我市最低的工资标准151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52元(1510元×5%+1510元×5%)。
2018年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70元的3倍即1701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082元(17010元×12%+17010元×12%)。月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月缴存额;月均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以上述最高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需经我中心审核,已经办理CA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直接在我中心网厅进行调整申请并扫描提交调整说明;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单位需要提供如下材料到我中心办事大厅或者各办事处前台办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说明;
2、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调整核对清册(电子版及纸质版)。
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的表格可登陆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阅和下载。
咨询电话:12345、12329。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附件2: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1.docx